何某诉南京丹妮制衣公司著作权侵权案
案由:
著作权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

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

南京市医药公司

南京中联经济法律事务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苏知终字第4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0年09月1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袁滔 单位:
本案是一起因服装标牌图案引起的美术作品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依法准确认定丹妮公司标牌是否构成对何某的美术作品复制权的侵权是本案的关键。
何某创作了长辫大帽少女美术作品,对该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对于这点双方当事人并无争议。但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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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宁知初字第0055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苏知终字第40号。
2.案由: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何某,女,1957年6月1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一审):汪旭东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审):樊永富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董某,南京市医药公司干部(系何某丈夫)。
委托代理人(二审):何某1,退休工人(系何某父亲)。
被告(被上诉人):南京丹妮制衣公司(以下简称丹妮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审):陈渊,南京中联经济法律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姚兵兵;审判员:胡卫红;代理审判员:夏雷。
二审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飞坤;审判员:张婷婷王红琪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0年4月1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0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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