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北电力物资供销储运公司诉中国银行通州市支行票据追索权案 票据追索权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通中经终字第12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0年05月2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施汉嵘 单位:
本案审理中,争论的焦点问题是:原告华北电力物资供销储运公司到底享有何种权利,是享有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还是享有票据追索权。
第一种意见认为:原告华北电力物资供销储运公司只享有《票据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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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通州市人民法院(1999)通经初字第1657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通中经终字第121号。
2.案由:非票据关系追偿权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北京华北电力物资供销储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张某,该公司职员。
被告(上诉人):中国银行通州市支行。
法定代表人:金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邵某,该支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张某1,该支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丁霞江苏南通信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通州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季渭清;审判员:王冬;代理审判员:谢菲。
二审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朱葛健;审判员:郁良富;代理审判员:唐玉萍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9年11月1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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