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汽车运输总公司省际道路客运分公司诉海南省旅游总公司运输合同案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海南大学在校

海南海特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海南省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2000)振经初字第25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0年11月2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方继云 单位:
1.本案租车合同性质的认定。本案表面看来是一起汽车租用合同纠纷,其实是一起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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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海南省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2000)振经初字第252号。
2.案由:运输合同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反诉被告):海南省汽车总公司省际道路客运分公司(以下简称汽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莫某,海南大学在校学生。
被告(反诉原告):海南省旅游总公司(以下简称旅游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1,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胡四海海南海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海南省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庄和彬;审判员:陈秋云;代理审判员:杨少球
6.审结时间:2000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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