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等诉赵某等道口交通事故赔偿案 违章驾驶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淮北亚星律师事务所

淮北亚星律师事务所

个体出租车

淮北纺织一厂

淮北亚星律师事务所

蚌埠铁路分局法律事务室

淮北淮海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蚌埠铁路运输法院(2000)蚌铁经初字第2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0年12月18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陈恒云 单位:
本案的争议的焦点是:一是四被告应否全部承担赔偿责任,二是应赔多少。本案有两种法律关系:一是张某、石某1与出租车司机赵某构成公路交通运输合同关系,在这一法律关系中,赵某负有将张某、石某1两乘客安全运抵目的地的义务。二是出租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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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蚌埠铁路运输法院(2000)蚌铁经初字第22号。
2.案由:道口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张某,女,1971年3月16日生,汉族,无业。
委托代理人:石某,男,原告张某之夫。
委托代理人:许敬春淮北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石某1,1998年11月17日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张某,石某1之母。
委托代理人:许敬春淮北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男,1961年8月25日生,汉族,个体出租车司机。
被告:代某(车主,赵某妻子),女,1967年生,汉族,淮北纺织一厂职工。
委托代理人:孙爽朗淮北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铁路局蚌埠铁路分局。
法定代表人:刘某,分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1,蚌埠铁路分局法律事务室主任。
被告: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盛某,区长。
委托代理人:王千秋淮北淮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蚌埠铁路运输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宇宝华;审判员:陈恒云;代理审判员:赵旭东
6.审结时间:200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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