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长沙办事处申请执行湖南省进出口总公司珠海分公司等借款合同案
法官解说
1.关于珠海公司转让给万众经贸公司25%的股份问题。一审法院认定,万众经贸公司提供不出证据证明已支付到期债权之股权转让款项,珠海公司亦未提供收到股权转让款项之证据,故信达长沙办事处享有行使代位权之权利。二审法院认定,受理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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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长经初字第240号。
二审判决书: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湘经终字第73号。
执行裁定书: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长执字第137号。
2.案由:借款合同纠纷案。
3.双方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原审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长沙办事处(下称信达长沙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莫某,主任。
被申请执行人(原审被告):湖南省进出口总公司珠海分公司(下称珠海公司)。
法定代表人:万某,经理。
被申请执行人(原审被告):长沙万众经贸有限公司(下称万众经贸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某,经理。
4.审级:二审。
5.审判、执行机构
一审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晴;审判员:李浩波、吴川贤。
二审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扬宏;代理审判员:罗文斐、王琼。
执行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长:刘平;执行员:韩德民、刘英。
6.审执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0年3月1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0年8月2日。
申请执行时间:2000年8月11日。
执行裁定时间:200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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