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行渣华有限公司等申请确认提单仲裁条款无效案
法官解说
本案主要涉及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审理程序、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法律适用等问题,而我国法律对此均没有具体规定,值得探讨。
1.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审理程序。
本案申请人请求法院确认仲裁条款无效,该请求属否定的确认之诉。依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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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定书字号:广州海事法院(2000)广海事字第037号。
2.案由:申请确认提单仲裁条款无效案。
3.双方当事人
申请人:铁行渣华有限公司(P&O NEDLLOYD LIMITED)。
法定代表人:R,董事。
法定代表人:G,董事。
委托代理人:林一华,广州中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磊,广州中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铁行渣华(香港)有限公司(P&O NEDLLOYD(HK)LIMITED)。
法定代表人:劳某(L),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林一华,广州中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磊,广州中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华兴海运(中国)有限公司(WAH HING SEAFREIGHT(CHINA)CO.LIMITED)。
法定代表人:吴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钟惠华,广州市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荣奋,广州市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州海事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自力;审判员:邓宇锋;代理审判员:黄秋生。
6.审结时间:200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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