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某等156人诉宁夏华诚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种子经销赔偿案
案由:
经济损害赔偿案例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同心县韦州镇

同心县韦州镇

同心县韦州镇

天纪律师事务所

天纪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0)宁民终字第4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0年12月0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田晓薇 单位:
耕种为了收获,如果有种无收,那么农民只能欲哭无泪。一、二审判决虽给予了156名农民一定的损失赔偿,但还有许多无法用金钱计算的付出。因此,惩治坑农害农者,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是人民法院义不容辞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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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吴民初字第20号。
二审判决书: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0)宁民终字第44号。
2.案由:种子经销赔偿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诉讼代表人(被上诉人):金某,男,52岁,回族,同心县农民。
原告诉讼代表人(被上诉人):马某,男,47岁,回族,同心县农民。
原告诉讼代表人(被上诉人):丁某,男,53岁,回族,同心县农民。
委托代理人:杨金钟天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晓军天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宁夏华诚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华诚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刑某,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吴某,该公司副总经理。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任少军;代理审判员:冯存彦李侑红。
二审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爱琴;代理审判员:冷若霜钦丽萍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9年12月2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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