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不服平和县公安消防大队火灾责任认定案
案由:
消防责任事故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平和县果树病虫害防治中心琯溪经营部

漳州兴和律师事务所

漳州万隆律师事务所

福建省消防总队

文书字号: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1999)平行初字第01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0年02月2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叶勇前 单位:
本案属福建省第一件不服消防事故责任认定案,争议较大,争议焦点有三个:一是火灾责任认定是否属可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属行政诉讼受理范围;二是张某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三是消防大队对张某火灾事实责任认定是否合法。经审理后,法院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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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1999)平行初字第010号。
2.案由:不服火灾责任认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张某,男,1955年9月3日出生,汉族,平和县果树病虫害防治中心琯溪经营部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朱振添,男,漳州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和县公安消防大队。
法定代表人:谢某,教导员。
委托代理人:黄邵涛,男,漳州万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葛某,男,福建省消防总队工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叶金安;审判员:李淑惠;代理审判员:叶勇前
6.审结时间:2000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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