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某不服东兴市公安局治安行政拘留案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防城港市东兴进全贸易有限公司

柳州市民生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防中法行终字第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0年04月1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李世浩 单位: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非法持有警械的个人或组织,由公安机关处以15日以下拘留或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被上诉人搜查提取、扣押的警械是在防城港市东兴进全贸易有限公司的职工宿舍和保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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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1999)东行初字第7号。
二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防中法行终字第8号。
2.案由:不服治安行政拘留处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韦某,男,1964年5月19日生,汉族,东兴市人,防城港市东兴进全贸易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邓志本柳州市民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东兴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陈某,该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黄某,该局干部。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伟新;代理审判员:张柏信钟健。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世浩;代理审判员:陈雁陈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9年12月1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0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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