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不服如皋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案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如皋市种猪场

局交通警察大队政秘科

局法制监管大队法制室

文书字号: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通中行终字第10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0年11月07日
法官解说
法官: 薛专 单位:
这是一起较早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行政案件:《解释》施行的时间是2000年3月10日,而本案所诉行政行为是2000年3月13日做出的,相差仅3天。
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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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2000)皋行初字第23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通中行终字第103号。
2.案由:不服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孙某,男,1952年2月9日生,汉族,如皋市种猪场职工。
被告(上诉人):如皋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陈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陈某1,男,该局交通警察大队政秘科副科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何某,男,该局法制监管大队法制室工作人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朱玉敏;代理审判员:丁伟利朱江兵。
二审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建平;审判员:施汉忠刘萍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0年5月1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0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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