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邵武市支公司不服南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不正当竞争行政处罚案
案由:
不正当竞争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2000)延行初字第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0年03月2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陈水金 单位:
该案争议的焦点一是双方主体资格的认定,二是原告所实施的行为性质的认定。这两点因保险公司主体不同于公用企业的特点和保险业运作的特殊性而较难认定。
1.关于双方的主体资格。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2000)延行初字第6号。
2.案由:不服不正当竞争行政处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邵武市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邱树华南平新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秋芳南平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王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古某,男,该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黄玉琴南平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水金;审判员:傅丹华;代理审判员:徐红燕
6.审结时间:2000年3月23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