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不服崇明县侯家镇人民政府调整土地使用权处理决定案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崇明供电所

崇明县档案局

镇土地管理所

镇土地管理所

上海市海通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0)沪二中行终字第17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0年10月2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袁振纲 单位:
本案被告败诉的主要原因是被告在诉讼中未向法院提供其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告对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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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2000)崇行初字第3号。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0)沪二中行终字第172号。
2.案由:不服调整土地使用权处理决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朱某,男,72岁,汉族,上海市崇明县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黄某,崇明供电所职工。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陈某,崇明县档案局工作人员。
被告(被上诉人):崇明县侯家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黄某1,镇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沈某,该镇土地管理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俞某,该镇土地管理所工作人员。
第三人(上诉人):朱某1,男,65岁,退休职工。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朱某2(第三人之子),男,农民。
委托代理人(二审):陆振飞上海市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姜企良;审判员:顾少洪;代理审判员:陈剑红。
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蔡廷家;审判员:殷勇;代理审判员:符德强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0年6月2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0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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