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不服汝州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确权案
案由:
行政确认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汝州市司法局第一法律服务处

汝州市司法局

汝州市土地管理局

汝州市土地管理局

文书字号: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2000)汝行初字第02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0年06月05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李现民 单位:
原告孙某对父亲孙某1的房屋继承后,将全家的户口从季寨村迁到杨寨西村,并以丈夫的名义新打宅基地一处,被告汝州市人民政府以原告家新打宅基地一处为由,对继承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不予确认,这显然是不妥的。房屋是土地的附着物,完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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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2000)汝行初字第027号。
2.案由:不服土地行政确权案。
3.诉讼双方
原告:孙某,女,1956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汝州市。
委托代理人:孙澈,男,汝州市司法局第一法律服务处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樊炳乾,男,汝州市司法局离休律师。
被告:汝州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丁某,市长。
委托代理人:叶某,男,汝州市土地管理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邓某,男,汝州市土地管理局工作人员。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付宝玉;审判员:李现民刘延斌
6.审结时间:200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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