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不服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林地权属争议行政处理决定案
案由:
不正当竞争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新疆八一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乌鲁木齐法律服务中心

乌鲁木齐法律服务中心

乌鲁木齐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公司绿化办公室

文书字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乌中行终字第3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0年12月18日
法官解说
法官: 胡继华 单位:
近年来,有关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不断上升,本案是不服林地权属争议行政处理决定的案件,其实体内容是原告林地权属是否应受法律保护,刘某同志在离休后,义务植树,成绩突出,应当予以奖励,由于上诉人所称植树的地域已经乌鲁木齐市土地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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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2000)天行初字第22号。
二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乌中行终字第35号。
2.案由:不服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刘某,男,汉族,新疆八一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离休干部。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朱会三,乌鲁木齐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张民,乌鲁木齐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被上诉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努某,市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文某,乌鲁木齐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
第三人:新疆八一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林某,该公司绿化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陈某,该公司法律顾问。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岩;审判员:刘莉季红。
二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库都斯;代理审判员:刘瑞东赵德贤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0年9月1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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