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某诉国家知识产权局要求享有本国优先权案
案由:
颠覆国家政权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宁波南方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北京京强专利事务所

宁波南方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0)一中行初字第19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0年12月19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喻珊 单位:
本案系实用新型专利纠纷的行政诉讼案件,争议焦点是在《审查指南》与《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不尽一致的情况下,如何看待《审查指南》的效力。
《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要求本国优先权是指“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0)一中行初字第190号。
2.案由:要求享有本国优先权案。
3.诉讼双方
原告:方某,男,1954年4月3日出生,汉族,宁波南方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女,北京京强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邱某,男,宁波南方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法定代表人:姜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阚某,该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刘某1,该局干部。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喻珊;代理审判员:张靛卿梁菲
6.审结时间:2000年12月19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