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等诉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行政赔偿案
案由:
行政赔偿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00)宝行初字第2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0年11月1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周俊棋 单位:
本案有以下问题值得分析研讨:
1.受理问题。
受理问题牵涉三个方面。第一,本案可否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本案中原告首先向赔偿义务机关请求确认公安机关的不作为行为违法并请求赔偿,这符合行政赔偿中的行政先行处理原则,即“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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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00)宝行初字第23号。
2.案由:请求行政赔偿案。
3.诉讼双方
原告:徐某,男,193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
委托代理人:张春荣上海市申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女,193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
委托代理人:张春荣上海市申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某1,男,199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刘某(徐某1生母),女,26岁,汉族,无业。
委托代理人:张春荣上海市申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
法定代表人:王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周某、李某,该局法制科工作人员。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俊棋;审判员:施海涛秋之青
6.审结时间:200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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