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某合同诈骗案 刑法溯及力
案由:
合同诈骗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三刑终字第4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0年04月2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谢恩标 单位:
本案适用中主要问题是刑法的溯及力问题。而此一问题的解决,有一个前提,就是严某的行为按照1979年《刑法》是否构成犯罪。本案中,严某及其辩护人称其行为属单位行为,1979年《刑法》诈骗罪的主体没有规定单位犯罪,故其行为不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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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2000)清刑初字第17号。
二审裁定书: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三刑终字第48号。
2.案由:严某合同诈骗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邓春林。
被告人(上诉人):严某,男,196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原任福建省清流县经济协作公司经理、三明市经协工贸公司经理。1997年12月23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二审辩护人:阙勇刚福建省三明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陈永星福建省三明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谢恩标;审判员:张进德赖庆全。
二审法院: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徐仲伟;代理审判员:郑永忠詹天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0年1月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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