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某故意伤害案 犯罪故意
案由:
过失致人死亡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0)一中刑终字第45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0年08月2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柏军 单位:
本案涉及的关键问题是对邱某行为的定性问题。在一、二审诉讼过程中,对邱某行为的定性,先后有四种不同意见,公诉机关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检察院认为,邱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邱某的一审辩护人认为,本案属意外事件,邱某不应承担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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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2000)宣刑初字第56号。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0)一中刑终字第450号。
2.案由:邱某过失致人死亡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富某,女,30岁,汉族,北京市人,无业。系被害人富某2之长女。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富某1,女,25岁,汉族,北京市人,系被害人富某2之次女。
被告人(上诉人):邱某,男,35岁,汉族,北京市人,因本案过失致人死亡罪于1999年2月12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郑兵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隗吉良北京市大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某,离休干部,与邱某系朋友关系。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郭秋阳;审判员:张钦翥;人民陪审员:雷泽伟。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柏军;审判员:吕娅任连才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0年3月2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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