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某故意杀人案 不作为犯罪
案由:
故意杀人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六师中级人民法院(2001)农六法刑终字第0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1年02月1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吴新柱 单位:
本案是一起不作为故意杀人案。不作为是危害行为的基本表现形式之一,是指行为人有特定的义务,能履行却不履行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理论,构成不作为犯必须以行为人负有特定义务为前提。结合本案,薛某与受害人聂某是夫妻关系,依照《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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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2000)五刑初字第91号。
二审裁定书: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六师中级人民法院(2001)农六法刑终字第08号。
2.案由:薛某故意杀人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张雪、李铭。
被告人(上诉人):薛某,男,1967年4月6日生,汉族,山东省莒南县人。2000年9月7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任德志新疆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新科;审判员:邢涛慕新伟。
二审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六师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梁新兵;审判员:张峰山刘新江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0年11月2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1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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