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故意伤害案 刑法因果关系
案由:
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2000)息刑初字第6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0年08月0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毛建 单位:
本案发生时间为1999年6月16日,被害人因出现重伤症状到息县人民医院治疗时间是同年9月10日,二者相距近3个月,其到信阳市做法医临床学鉴定时间是1999年10月27日。时间间隔较长,这成为行为人及其辩护人认为事实不清的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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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2000)息刑初字第64号。
2.案由:王某故意伤害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河南省息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全府。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男,1933年4月15日生,汉族,河南省息县人,农民。
诉讼代理人:范德喜信阳息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男,1963年5月17日生,河南省息县人,汉族,农民。1987年11月30日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1994年1月2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1999年12月17日被逮捕。
辩护人:张付全信阳九环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贾坤;代理审判员:毛建彭亚丽
6.审结时间:2000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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