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故意伤害案 防卫过当
案由:
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郴中刑终字第10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0年09月2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邝田生 单位:
本案的死者无名氏是一个流窜作案的小偷,其身份有他的特殊性。小偷固然可恨,但其生命健康权利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如何审理好本案,必须解决以下两方面的争议问题。
1.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王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的问题。按照我国...
展开

(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2000)郴北刑字第86号。
二审裁定书: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郴中刑终字第105号。
2.案由:王某故意伤害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抗诉机关):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邓道明。
被告人:王某,男,32岁,汉族,江西省南康县人,无业。1990年7月7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1999年8月1日减刑释放。2000年4月12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郭德平湖南省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刘振军湖南省奋斗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曹建强;审判员:侯勋侯德光。
二审法院: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邓爱良;审判员:李惠铭陈安波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0年7月1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0年9月22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