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某等交通肇事案
案由:
交通肇事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涟水县旗杆粮库

江苏淮阴衡平律师事务所

涟水县旗杆粮库

涟水县粮食局

涟水县东胡集镇综合治理办公室

涟水县石湖粮管所

江苏省淮阴衡平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淮刑一抗字第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0年11月2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宋峰 单位: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时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意见一致,但对于被告人许某、张某、刘某三人行为存在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较大分歧,其中焦点又是法院与检察院在关于交通肇事罪是否存在共同犯罪形态上存在分歧。
1.被告人许某、张...
展开

(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2000)涟刑初字第171号。
二审裁定书:江苏省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淮刑一抗字第3号。
2.案由:时某等交通肇事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二审抗诉机关):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朱士忠,代理检察员杨华康。
被告人:时某,男,1972年4月25日生,汉族,江苏省涟水县人,原系涟水县旗杆粮库汽车驾驶员。2000年3月19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姜汉伦江苏淮阴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许某,男,1953年1月7日生,汉族,江苏省涟水县人,原系涟水县旗杆粮库工会主席。2000年4月19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孙某,涟水县粮食局工会主席,系被告人许某亲友。
被告人:张某,男,1963年6月29日生,汉族,江苏省涟水县人,原系涟水县东胡集镇综合治理办公室副主任。2000年4月19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刘某,男,1972年8月12日生,汉族,江苏省涟水县人,原系涟水县石湖粮管所会计。2000年4月19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张斌江苏省淮阴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军林;审判员:许正雨;代理审判员:殷作武。
二审法院:江苏省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顾锋;代理审判员:宋峰陈来强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0年9月3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0年11月23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