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案由: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0)沪一中刑终字第8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0年06月06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金泽刚 单位:
本案一、二审判决的分歧集中于两点:一是吴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二是对本案行为人从轻处罚的幅度如何把握。
1.吴某的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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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1999)浦刑初字第981号。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0)沪一中刑终字第86号。
2.案由:吴某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挪用公款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金靖伟。
被告人(上诉人):吴某,男,1955年4月18日生,汉族,出生地浙江省东阳市,原系上海高士顿钟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士顿公司)总经理、上海高华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华公司)法人代表。因本案于1998年12月9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张武援周鸿发上海市凤凰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丁伟晓上海市虹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沐某,女,1955年5月27日生,汉族,出生地上海市,原系高士顿公司会计。因本案于1998年12月9日被依法逮捕。
一审辩护人:罗耀华胡炯明上海市公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罗耀华上海市公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夏某,男,1957年7月14日生,汉族,出生地上海市,原系上海天益工贸公司(以下简称天益公司)下属上海天久仪器仪表研究所(以下简称天久所)法定代表人。因本案于1998年12月9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毕军朱备军上海市求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朱备军上海市求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黄某,女,1956年11月15日生,汉族,出生地上海市,原系天久所会计。因本案于1998年12月9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卢平建朱慧上海市新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胡泰忠;代理审判员:马超杰;人民陪审员:杨祖基。
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郑文德;代理审判员:王斌沈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0年1月1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0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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