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假冒注册商标,梁某1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北刑初字第1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0年06月16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李文菁 单位:
1.1993年9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定罪依据是违法所得额2万元以上,修订刑法改为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本案行为人梁某生产、销售假冒喷施宝产品的行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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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北刑初字第13号。
2.案由:梁某假冒注册商标,梁某1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高镇岗,代理检察员叶艳。
被告人:梁某,男,1965年9月24日出生,广西武鸣县人,壮族,无业。因本案于1999年5月26日被逮捕。
辩护人:孙生元广西第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许春明,广西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梁某1,曾用名叶某、叶某1、叶某2、叶某3,男,1954年7月5日出生,广西博白县人,汉族,农民,因本案于1998年7月19日被逮捕。
辩护人:向建伟北海金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某,男,1965年10月6日出生,广西博白县人,汉族,无业。因本案于1998年8月24日被逮捕。
辩护人:张岩北海天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梁某2,曾用名杨某,男,1974年11月9日出生,广西博白县人,汉族,无业。因本案于1998年7月19日被逮捕。
被告人:王某,男,1956年2月15日出生,广西博白县人,汉族,农民。因本案于1998年10月8日被逮捕。
辩护人:李帆北海金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又名陈某1,男,1958年3月13日出生,广西博白县人,汉族,农民。因本案于1999年2月10日被逮捕。
辩护人:陈仕金北海金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某1,男,1971年11月14日出生,广西博白县人,汉族,农民。因本案于1998年10月8日被逮捕。
辩护人:李耀西北海启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陆振益;审判员:庞福萍;代理审判员:李文菁
6.审结时间:200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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