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华义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王某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
案由: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浙江文溪律师事务所

义乌市华义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

浙江义乌市华义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浙江金正大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金中刑终字第18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0年08月2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任旭炎 单位: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此罪是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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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2000)磐刑初字第28号。
二审裁定书: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金中刑终字第185号。
2.案由:王某等、义乌市华义精细化工有限公司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1961年2月2日出生,浙江省仙居县人,汉族,高中文化,农民,1999年4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一审辩护人:蒋浪舟浙江文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单位(上诉人):浙江义乌市华义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丹溪路20号。
诉讼代表人:陈某,义乌市华义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长。
一审、二审辩护人:楼守诚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楼某,男,1970年11月14日出生,浙江省义乌市人,汉族,大学文化,系浙江义乌市华义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1999年4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一审、二审辩护人:李新民浙江金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洵熙,浙江东方正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方龙;审判员:陈福清;代理审判员:周山丹。
二审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崔毅光;审判员:郑永强;代理审判员:诸葛剑虹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0年6月1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0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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