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滥用职权案
案由:
玩忽职守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淮北市烈山区宋町镇

淮北龙兴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2000)烈刑初字第07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0年12月1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鲁东 单位:
本案中,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把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由玩忽职守罪改变定性为滥用职权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滥用职权罪,是从1979年《刑法》中的玩忽职守罪分化出来的。许多滥用职权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在新《刑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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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2000)烈刑初字第071号。
2.案由:张某玩忽职守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胜利。
被告人:张某,男,194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濉溪县人,原系淮北市烈山区宋町镇副镇长、淮北市水泥厂化验室副主任。1999年11月12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明淮北龙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鲁冬;代理审判员:陈静郭西凯
6.审结时间:2000年12月15日(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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