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某故意杀人无罪案 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
案由:
故意杀人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云高刑终字第20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0年11月1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荆志远 单位:
本案中,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潘某宣告无罪的判决是正确的,理由是充分的,并且充分体现出司法公正,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同时体现公开审判制度的优越性。
本案审理中,注重证据并对证据分析论证,体现在通过法庭调查,质证控辩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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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昆刑初字第43号。
二审裁定书: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云高刑终字第205号。
2.案由:潘某故意杀人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刘震乾。
抗诉机关: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红兵、王一平。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余某(被害人余某1之子),男,37岁,云南省富民县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尹蔚昆明市永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潘某,男,197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富民县人,无职业。1997年3月29日因涉嫌故意杀人被富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经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
辩护人:刘胡乐杨西安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荆志远;审判员:汤惠昆;代理审判员:柴立波。
二审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何明;代理审判员:杨凌萍李红亚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9年2月2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0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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