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某挪用公款、贪污、受贿案 二审抗诉
案由:
挪用公款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郴州市北湖区财政局证券服务部

湖南银光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郴中刑终字第10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0年10月1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周树森 单位:
本案诉辩双方及一审、二审两级对部分事实的性质,有不同认识的争辩。首先,诉方指控1996年4月至8月被告人资某先后分五次转出390.425万元到市财信证券公司营业部资某个人账户上炒股,主观上是个人牟利。客观上认为用公款炒股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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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字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2000)郴北刑初字第42号。
二审判决书字号: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郴中刑终字第100号。
2.案由:资某挪用公款、贪污、受贿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抗诉机关):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何军、黄继春。
被告人:资某,男,汉族,大专文化,1966年8月16日出生于湖南省耒阳市,案发前任郴州市北湖区财政局证券服务部副主任兼出纳。1997年12月10日,被告人资某因受贿罪被北湖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起诉,2000年2月25日北湖区人民检察院决定撤销对资某不起诉决定。1999年11月4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二审辩护人:黑子林,男,湖南银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曾德华;审判员:黄序奇曹建强。
二审法院: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陶健;审判员:何文捷;代理审判员:欧泽毅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0年5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0年10月11日(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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