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侵占、赌博案 溯及力
案由:
职务侵占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复核审
代理律所:

安乡县安凝供销社驻县

湖南省常德市龙马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4)湘刑经核字第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10月2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彭政 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的改判是正确的。
本案在认定事实证据上一审和复核审均没有异议。最高人民法院改判是基于原审适用法律、定罪量刑不当。这是涉及到对行为人刘某究竟是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贪污罪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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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常刑初字第87号。
复核审裁定书: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4)湘刑经核字第8号。
复核审判决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1995)刑复字第107号。
2.案由:刘某侵占、赌博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魏峥嵘。
被告人:刘某,又名刘某1,化名刘某2,男,40岁,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原系安乡县安凝供销社驻县调拨员。1993年5月8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肖世标湖南省常德市龙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周定久,湖南省常德市龙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复核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彭可安;代理审判员:曾晓东聂学文。
复核审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曹祝尔;代理审判员:刘海清曾龙。
复核审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玉琦;代理审判员:政玉英、徐正翔。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4年11月9日。
复核审审结时间:1995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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