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某被控故意杀人(预备)宣告无罪案 犯罪概念、犯罪构成、犯罪预备
案由:
故意杀人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福建省政治协商会议龙岩地区工作委员会

福建省连城县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福建省龙岩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5)岩刑初字第4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10月0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傅胜荣 单位:
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判决是完全正确的。
一种行为之所以成为犯罪,成为国家刑罚的对象,究其根源,就在于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即该行为具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这样或那样的损害的特征。而社会危害性不是空洞、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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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福建省龙岩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5)岩刑初字第47号。
2.案由:蔡某故意杀人(预备)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福建省人民检察院龙岩分院,检察员张剑亮。
被告人:蔡某,男,55岁,汉族,广东省揭西县人,系福建省政治协商会议龙岩地区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香港作家协会永久会员,福建省客家学会副会长。因本案于1994年7月6日被龙岩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金铭福建省连城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龙岩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文池;审判员:商建平;代理审判员:丁斌
6.审结时间:1995年10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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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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