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某故意伤害案 防卫过当、免予处罚
案由:
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石刑终字第21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10月1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刘惠 单位:
首先,本案中,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防卫过当)罪,而被告人及辩护人辩称其行为属正当防卫,那么被告人致伤韩的行为到底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呢?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正当防卫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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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1995)平刑初字第37号。
二审裁定书: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石刑终字第212号。
2.案由:焦某故意伤害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焦某,男,42岁,汉族,河北省平山县人,农民。
一审辩护人:王振荣河北省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米贵;审判员:付示吉齐保祥。
二审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臣忠;审判员:赵尔凤刘建霄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4年8月19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5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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