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1995)平刑初字第37号。
二审裁定书: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石刑终字第212号。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焦某,男,42岁,汉族,河北省平山县人,农民。
一审辩护人:王振荣,河北省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米贵;审判员:付示吉、齐保祥。
二审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臣忠;审判员:赵尔凤、刘建霄。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4年8月19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5年10月17日。
(二)一审诉辩主张
1.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
1994年2月13日下午3时左右,被告人焦某用半截推车把将酒后无故到其家滋事且持铁锨追打自己的本村村民韩某头部打致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防卫过当)罪,请求法院依法判处。
2.被告人答辩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焦某对平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伤害韩某的事实供认不讳。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主要辩称将韩致伤系正当防卫,不应负刑事责任。
(三)一审事实和证据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1995年2月13日下午3时左右,韩某与韩某1酒后到本村韩某2家将门踢开,把立柜玻璃砸坏,谩骂被告人焦某和围观群众,韩某并扬言到焦家砸东西,随即前往焦家,在门口被焦拦住,韩把焦家围墙的砖踢下数块,焦用铁锨在韩的臂部拍了两锨,韩用石头打焦未果。这时,韩某2、韩某3、韩某1赶到,韩某1分别让韩、焦放下了手里的石头、铁锨。韩以焦用锨拍己为由,提出也要拍焦两锨,随即拿起焦放下的铁锨追焦,追至院西侧时,焦在躲闪中随手拣起半截推车把转身向后轮去,当即将韩头部致伤晕倒。焦和韩之妻将韩送医院。经武警河北总队二支队医院诊断,韩系脑挫裂伤,左颞顶骨线样骨折、脑疝、脑干损伤、蛛网膜出血、颅内血肿,住院126天,现未愈。经河北省法医门诊鉴定其损伤属重伤。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被告人焦某的供述。
(2)韩某3、韩某2的证言。
(3)提取的铁锨、半截推车把。
(4)现场勘查、辨认笔录。
(5)河北省法医门诊的鉴定结论。
(6)骨折照片。
(四)一审判案理由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焦某将他人致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故意伤害(防卫过当)罪,应依法惩处。
(五)一审定案结论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根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六十条,作出如下判决:
焦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决免于刑事处分。
(六)二审情况
1.二审诉辩主张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
上诉人焦某上诉的主要理由是其行为属正当防卫,不应负刑事责任。
2.二审事实和根据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查明:1995年2月13日下午3时许,韩某酒后到被告人焦某家滋事,引起殴斗,韩某手持铁锨追打焦某,焦在躲闪中,将韩某致为重伤属实。
上述事实清楚,证据(一审认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焦某对其犯罪事实亦供认不讳。
3.二审判案理由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害人韩某酒后滋事,引起伤害结果应负主要责任;被告人焦某在其遭到不法侵害时,进行正当防卫,但超过了必要限度,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上诉所提其行为属正当防卫的理由不能成立。
4.二审定案结论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项,作出如下裁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七)解说
首先,本案中,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防卫过当)罪,而被告人及辩护人辩称其行为属正当防卫,那么被告人致伤韩的行为到底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呢?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正当防卫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是为了保卫公共的利益、本人的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合法权利,才能实行正当防卫;(2)必须是对不法侵害的行为,才能实行正当防卫;(3)必须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才能实行正当防卫;(4)必须是针对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的人实行正当防卫;(5)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以上五个条件同时具备,才能构成正当防卫。如果实行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是防卫过当。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区别也正在这里。通过庭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来看,被告人焦某将韩某致成重伤,其防卫超过了必要限度,属防卫过当。
其次,为什么一、二审法院都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呢?《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那么防卫过当应负刑事责任的定什么罪名呢?我们认为,“防卫过当”是定罪量刑时应考虑的一个情节,是一种特殊的犯罪形式,应根据其行为构成的犯罪,依照刑法分则有关条款的规定,是什么罪就定什么罪。本案中,被告人将他人致成重伤,故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属防卫过当,故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处其免予刑事处分。
(刘惠 高素文)
案例来源:中国高级法官培训中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1996年刑事审判卷》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第71 - 73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