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某放火案 连续犯
案由:
放火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1995)嘉刑初字第14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09月0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赵建华 单位:
放火罪是指故意用放火焚烧公私财物的方法,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它是严重的犯罪,社会危害性很大,是我国刑法打击的重点之一。金某明知自己放火焚烧公私财物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是故意犯罪,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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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1995)嘉刑初字第141号。
2.案由:金某放火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蒋海强、王忠卫。
被告人:金某,男,30岁,汉族,上海市人,农民。1995年4月4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刘家俊上海市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建华;代理审判员:项永明;人民陪审员:蒋恩秀
6.审结时间:1995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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