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等抢劫案 连续犯、共同犯罪
案由:
抢劫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豫法刑二终字第34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10月04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李希 单位:
抢劫犯罪是一种最严重、最危险的侵犯财产犯罪,它既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又侵犯人身安全,往往造成人的伤残、死亡,历来是打击重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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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河南省驻马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5)驻中法刑初字第43号。
二审裁定书: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豫法刑二终字第340号。
2.案由:马某等人抢劫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驻马店分院,检察员刘振帮。
被告人(上诉人):马某,男,36岁,河南省新蔡县人,农民。1991年10月25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马某1,男,27岁,汉族,河南省新蔡县人,农民。1991年8月15日因本案被批准逮捕(外逃),同年10月23日在其母陪同下投案。
被告人:马某2,男,35岁,汉族,河南省新蔡县人,农民。1991年10月25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马某3,男,40岁,汉族,河南省新蔡县人,农民。1991年10月25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马某4,女,32岁,汉族,安徽省临泉县人,农民。1991年10月25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马某5,男,23岁,汉族,河南省新蔡县人,农民。1991年10月25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马某6,男,22岁,汉族,河南省新蔡县人,农民。1991年8月18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田某,男,27岁,汉族,河南省新蔡县人,农民。1991年10月25日因本案被逮捕。
上述被告人均未委托辩护人,自己行使辩护权。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河南省驻马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魏建良;审判员:丁贺堂;代理审判员:于俊义。
二审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孔志:审判员:高跃波;代理审判员:赵天炜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5年6月16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5年10月4日(依法延长审理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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