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等故意伤害、买卖枪支、敲诈勒索案 牵连犯
案由:
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琼山市附城镇尚导村

海南省琼山市附城镇尚导村

海南省律师事务所

海南省琼山市附城镇尚导村

海南省新世纪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琼刑终字第13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12月3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吴杰 单位:
本案诉辩双方争论的焦点在于认定行为人吴某2故意伤害行为的证据是否充分。一审法院采纳了辩护方的意见,认定吴某2构成故意伤害罪证据不足。行为人吴某2犯私藏枪支罪判决有期徒刑2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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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1995)海南刑初字第89号。
二审判决书: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琼刑终字第133号。
2.案由:吴某等故意伤害、买卖枪支、敲诈勒索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检察员佟莉莉。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1,男,现年50岁,系琼山市农民。
被告人:吴某2,男,196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捕前系海南省琼山市农民。1992年3月因敲诈勒索被收审,1993年4月5日解除收审;1995年5月5日因本案被收审,同年6月9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韩武元海南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某,男,197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捕前系海南省琼山市农民。1995年5月5日因本案被收审,同年6月9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华景昌海南省新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符永平;代理审判员:谢春雷梁永平。
二审法院: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永林;代理审判员:汪海鹏王样国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5年11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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