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某等爆炸、故意杀人、非法买卖爆炸物品案 想象竟合、共同犯罪
案由: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陕刑一终字第13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04月21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朱云峰 单位:
对贾某、贾某1、张某、吴某、吴某1爆炸、故意杀人、非法买卖爆炸物品案,一审认定被告人贾某构成爆炸罪;贾某1构成故意杀人罪;张某构成故意杀人罪;吴某、吴某1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品罪,而二审维持原判。很显然,一审判决是正确的。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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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咸法刑一初字第009号。
二审裁定书: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陕刑一终字第138号。
2.案由:贾某等爆炸、故意杀人、非法买卖爆炸物品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陕西省咸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上诉人):贾某,男,27岁,陕西省洛川县人,住陕西省兴平市。1994年9月10日因本案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上诉人):贾某1,女,42岁,陕西省兴平市人。1994年9月20日因本案被依法逮捕。
一审辩护人:闫兆倍陕西省兴平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辩护人:王驰陕西省咸阳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张某,男,34岁,陕西省兴平市人。
被告人(上诉人):吴某,男,32岁,陕西省旬邑县人,住陕西省礼泉县。
一审辩护人:左培歉陕西省咸阳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吴某1,女,50岁,陕西省礼泉县人。
一审辩护人:梁安荣陕西省大千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建安;审判员:李宏;代理审判员:田翠英。
二审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宽祥;审判员:毛海;代理审判员:奥生渊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5年3月21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5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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