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等盗窃、故意杀人案 数罪并罚、同种数罪
案由:
故意杀人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1994)浙法刑核字第1993-77号
审结日期:
1995年01月1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叶永权 单位:
1.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及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原一审判决,对被告人孙某、励某等人持盗窃所得支票购物的行为,均认定为诈骗罪。主要理由是:
(1)被告人孙某、励某等人窃取的不是印鉴齐全的转帐支票,虽然孙某等人在窃得的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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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原一审判决书: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甬刑初字第67号。
原二审裁定书: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1994)浙法刑核字第1993-77号。
一审判决书: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甬刑初字第158号。
二审判决书: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浙法刑核字第1994-493号。
2.案由:孙某等盗窃、故意杀人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章凯军、代理检察员姚红文
被告人:孙某,又名孙某1,化名孙某2,男,195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浙江省鄞县人,无业。1982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原宁波市镇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1984年6月刑满释放。因本案于1994年9月4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东区分局收容审查,同年10月7日被依法逮捕。
原一审辩护人:周一书浙江省宁波市第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辩护人:朱秀干浙江省宁波市大相榭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励某,男,1968年1月8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宁波市人,个体工商户。因本案于1992年11月27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东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依法逮捕。
原一审辩护人:何勇浙江省宁波市第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叶永权;代理审判员:杨立奋;人民陪审员:赵宝章。
二审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密晓平;审判员:孙公幸;代理审判员:汪鑫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4年11月30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5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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