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田县奇韬乡瓷厂偷税案
案由:
偷税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福建省大田县奇韬乡瓷厂

大田县奇韬乡瓷厂

福建省三明市律师事务所

大田县奇韬乡瓷厂

福建省大田县第二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1995)大刑初字第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03月1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吴永雄 单位:
本案是一起单位犯罪案件。
单位犯罪是指单位的代表、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经过单位决策机构授意或批准,为了单位的利益,以单位的名义实施的侵害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它是相对于个人犯罪而言的,由于单位具有人力、物力、财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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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1995)大刑初字第5号。
2.案由:福建省大田县奇韬乡瓷厂偷税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昌义,代理检察员高玲玲。
被告人:福建省大田县奇韬乡瓷厂。
法定代表人:郑某,福建省大田县奇韬乡瓷厂厂长。
被告人:郑某1,男,31岁,汉族,福建省大田县人,原系大田县奇韬乡瓷厂会计。因本案于1993年11月19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黄正益福建省三明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郑某2,男,54岁,汉族,福建省大田县人,原系大田县奇韬乡瓷厂厂长。因本案于1993年12月11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朝玮福建省大田县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强,福建省大田县第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沈小放;审判员:陈庆国洪敏书
6.审结时间:1995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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