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某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案
案由: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协商会议九江市庐山区委员会印刷厂

文书字号:
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1995)浔刑初字第14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12月28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朱淳春 单位:
本案争论的焦点是定性,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行为人为涂某、叶某制造假酒而非法印刷已注册的“双沟”醇酒及“玉秀台”牌中国红葡萄酒商标标识,袁的行为是制造假酒的一个组成部分,所侵犯的是江苏双沟酒厂“双沟”商标及河南漯河临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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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1995)浔刑初字第146号。
2.案由:袁某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建贵。
被告人:袁某,男,44岁,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协商会议九江市庐山区委员会印刷厂厂长。
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由自己行使辩护权。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朱浔春;人民陪审员:陈之常柳青
6.审结时间:1995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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