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某等猎杀珍稀濒危动物、投机倒把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晋明 单位:
此案是我国首例因猎杀亚洲象,倒卖、走私象牙被处极刑的案件。
亚洲象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上被列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在我国仅在云南省西双版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存活250头左右。建国以来,在党和各级政府与各族人民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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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1995)西刑初字第47号。
二审裁定书: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云高刑一终字第484号。
复核审裁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1995)刑复字第236号。
2.案由:布某等猎杀珍稀濒危动物、投机倒把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新华、张丽华。
被告人(上诉人):布某,男,28岁,基诺族,云南省景洪市人,原系西双版纳州水泥厂保卫干事。因本案于1994年6月27日被逮捕。
辩护人:姜东云南省勃海县天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布某1,男,26岁,基诺族,云南省景洪市人,农民。因本案于1994年7月15日被逮捕。
辩护人:肖新明云南省勃海县天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布某2,男,26岁,基诺族,云南省景洪市人,农民。因本案于1994年7月15日被逮捕。
辩护人:尹文清云南省景洪市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布某3,又名布某4、布某5、周某,男,25岁,基诺族,云南省景洪市人,农民。因本案于1994年7月15日被逮捕。
辩护人:刘凤阳云南省西双版纳正达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杰某,男,28岁,基诺族,云南省景洪市人,农民。因本案于1994年7月15日被逮捕。
辩护人:李杨勇云南省景洪市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周某1,男,29岁,基诺族,云南省景洪市人,农民。因本案于1994年7月15日被逮捕。
辩护人:李俊华云南省西双版纳正达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大某,男,34岁,基诺族,云南省景洪市人,农民。因本案于1994年7月16日被逮捕。
辩护人:苏某,云南省景洪市东风农场变电站干部。
被告人(上诉人):包某,男,25岁,基诺族,云南省景洪市人,农民。因本案于1994年7月16日被逮捕。
辩护人:李向元云南省勃海县昌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资某,男,25岁,基诺族,云南省景洪市人,农民。因本案于1994年7月18日被逮捕。
辩护人:李鸿斌云南省景洪市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小某,又名资某1,男,28岁,基诺族,云南省景洪市人,农民。因本案于1994年7月16日被逮捕。
辩护人:唐鸿斌云南省景洪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白某,男,42岁,基诺族,云南省景洪市人,农民。因本案于1994年7月15日被逮捕。
辩护人:宋奇微云南省景洪市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泽某,又名泽某1,男,25岁,基诺族,云南省景洪市人,农民。因本案于1994年7月17日被逮捕。
被告人:车某,男,23岁,基诺族。因本案于1994年7月15日被逮捕。
辩护人:白勇云南省景洪市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资某2,男,41岁,基诺族,云南省景洪市人,农民,村长。因本案于1994年7月16日被逮捕。
辩护人:刀春华云南省西双版纳正达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死刑复核。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云南省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林正华;审判员:杨金荣谢飞。
二审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田波;审判员:何明;代理审判员:毕笑江。
复核审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白富忠;审判员:杜伟夫;代理审判员:杜文军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5年8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5年9月21日。
复核审审结时间:1995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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