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某故意杀人、强奸、抢劫案
案由:
故意杀人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复核审
文书字号: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甘刑核字第27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07月3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时文辉 单位:
付某经过两次劳改,仍不思悔过自新,反而产生了对社会尤其是对妇女的一种仇视心态,采取极其残暴的手段疯狂地进行报复,以发泄内心的仇恨。在短短的20天时间里,连续作案4起,杀死3人,杀伤1人,手段凶残,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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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甘肃省平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5)平中刑初字第20号。
复核审裁定书: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甘刑核字第276号。
2.案由:付某故意杀人、强奸、抢劫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平凉分院,检察员程沛、张莉。
被告人:付某,男,汉族,26岁,甘肃省平凉市人,无业。1984年因犯抢劫罪被平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3年;1988年9月又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甘肃省西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年,1995年2月14日刑满释放。1995年5月7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李启明甘肃省平凉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复核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甘肃省平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袁兆岩;审判员:陈灵中;代理审判员:潘志明。
复核审法院: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时文辉;代理审判员:唐建国孙鲁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5年6月7日。
复核审审结时间:1995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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