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某等强奸案
案由:
军人叛逃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1995)宁刑初字第2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03月2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王焕发 单位:
本案行为人所犯为强奸罪而非流氓罪。所谓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违背妇女意志,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而流氓罪是指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行为。本案受害人是妇女,故有本案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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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1995)宁刑初字第24号。
2.案由:姜某等流氓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天津市宁河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岳志新。
被告人:姜某,男,25岁,汉族,天津市宁河县人,农民。1994年5月7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自己行使辩护权。
被告人:刘某,男,32岁,汉族,天津市宁河县人,农民。1994年5月6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自己行使辩护权。
被告人:廉某,男,30岁,汉族,天津市宁河县人,农民。1994年5月7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自己行使辩护权。
被告人:姜某1,男,37岁,汉族,天津市宁河县人,农民。1994年3月12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姜海天津市宁河县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焕发;审判员:陈学仁单新华
6.审结时间:1995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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