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奸淫幼女案
案由:
奸淫幼女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1995)少刑初字第1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06月06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马军 单位:
本案中,人民法院所作判决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其中,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解决得较好。
1.案件的定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奸淫幼女罪,是指与不满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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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1995)少刑初字第16号。
2.案由:刘某奸淫幼女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董洪。
被告人:刘某,男,17岁,汉族,天津市人,无业。1995年4月2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1995年4月28日因本案被逮捕。
法定代理人:秦某,系被告人刘某之母。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员:马军;代理审判员:张泉果健
6.审结时间:1995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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