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
案由:
非法侵入住宅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哈尔滨火车站

黑龙江省供销社总务处

黑龙江省日杂废旧金属公司

哈尔滨市动力区朝阳乡前进废品代收站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律师事务所

黑龙江哈尔滨市长锋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哈刑终字第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01月1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崔振宇 单位:
本案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认定杨某犯有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的定性是准确的,量刑是适当的,民事赔偿是合理的。
本案是一起颇为典型的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犯罪。公民人身自由也称个人自由或身体自由,它是指人的生命安全、身心健康、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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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1995)里刑初字第163号。
二审裁定书: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哈刑终字第2号。
2.案由:杨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树元。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男,24岁,哈尔滨火车站工人,本案被害人之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1,男,21岁,黑龙江省供销社总务处办事员,本案被害人之子。
委托代理人:张某2,男,27岁,黑龙江省日杂废旧金属公司业务员,本案被害人之子。
被告人(上诉人):杨某,女,48岁,汉族,系哈尔滨市动力区朝阳乡前进废品代收站负责人,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因本案于1991年9月30日被逮捕,同年12月3日被取保候审。
一审辩护人:田维富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侯继芳黑龙江哈尔滨市长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林郭训;人民陪审员:何玉兰张丽。
二审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丽茹;审判员:李治华;代理审判员:汤歌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5年9月28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6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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