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某侵占案
案由:
职务侵占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三明市泰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福建省三明市第六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1995)刑字第3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06月0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一审法院对本案行为人定罪量刑是正确的。
1.本案是全国人大常委会1995年2月28日通过《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发布实施不久,发生在福建省的首例侵占公司财物案,当时在全国也属罕见。本案行为人实施犯罪的时间在《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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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1995)刑字第38号。
2.案由:卓某侵占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龚崇伟。
被告人:卓某,男,32岁,汉族,福建省平潭县人,原系三明市泰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部出纳。1995年2月27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邓衍长福建省三明市第六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建平;审判员:罗秀全史金姬
6.审结时间:1995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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