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等妨害公务案
案由:
妨害公务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资中县公安局

资中县法院

资中县检察院

四川省资中县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1995)资刑初字第2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01月1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李淑芳 单位:
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均未上诉,检察院也未抗诉,本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诉辩双方对于几个行为人行为的定性不存在原则性的分歧,但对控诉方指控行为人郑某在作案中起了主要作用辩护方表示异议,认为被告人郑某在犯罪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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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1995)资刑初字第27号。
2.案由:郑某等妨害公务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峰彪。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某,资中县公安局干部。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袁某,资中县法院干部。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彭某,资中县检察院干部。
被告人:郑某,男,58岁,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1993年12月31日因本案被收容审查,1994年因本案被逮捕。捕前系村党支部书记。
辩护人:谢期远四川省资中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姜某,女,64岁,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1993年12月31日因本案被收容审查,1994年2月3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黄某,男,25岁,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1993年12月31日因本案被收容审查,1994年12月3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黄某1,男,71岁,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1993年12月31日因本案被收容审查,1994年2月3日因本案被逮捕,同年3月29日取保候案。
被告人:郑某1,男,38岁,汉族,四川资中县人。1993年12月31日因本案被收容审查,1994年12月3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郑某2,男,26,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1993年12月31日因本案被收容审查,1994年12月3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郑某3,男,60岁,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
上列被告人姜某、黄某、黄某1、郑某1、郑某2、郑某3均未委托辩护人,自己行使辩护权。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谭玉清;人民陪审员:刘基银黄翠仙
6.审结时间:1995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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