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1995)博刑初字第1号。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黄阳生。
被告人:黎某,又名黎某1,男,62岁,汉族,广东省博罗县人。
被告人黎某没有委托辩护人,自己行使辩护权。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桥清;代理审判员:肖志明、聂新玲。
(二)诉辩主张
1.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
被告人黎某伙同黎某2、黎某3、黎某4等人,于1991年10月至1992年5月间,以博罗县罗阳工业中学用地之权属黎村管理区所有为由,煽动和组织黎村村民先后6次冲击在该地兴建的博盛织印染厂和罗阳工业中学工地,阻止施工、毁坏工棚和建筑材料等,并围攻、殴打前往调解的政府工作人员。1992年7月3日凌晨3时许,博罗县政法机关组织拘捕队伍,分成若干小组对黎村执行拘捕被告等人的任务。当其中一个小组去到被告人黎某的住宅,将其叫醒后,其不但不开门,反而窜上楼顶,大声呼喊村民快点起来,阻挠拘捕行动,被告人还拿砖块威胁、投掷拘捕小组的人员,进行拒捕。当持械的村民陆续赶来时,被告人即煽动和指使村民对拘捕小组的11位人员进行围攻和捆绑。之后,被告人便从楼上下来,抢去3位政法干警的两支“六四”式手枪和子弹等物。一些不法分子亦趁机将其他人员的枪械等物抢去,并对他们进行殴打,然后,被告等人又将11位人员分开5处地方关押,由被告人负责督促村民严加看管,非法拘禁长达10多个小时。案发后,被告人一直潜逃在外,企图逃避罪责,至1994年12月23日,公安机关才将被告人捕获归案。
上述犯罪事实,有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法医鉴定、书证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被告人亦供认在案,足以认定。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无视国家法律,积极组织、指使他人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在犯罪活动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政法干警的手枪两支和警械等物,其行为又触犯《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抢夺枪支罪;被告人参与指使他人采用捆绑、殴打等手段非法拘禁依法执行职务的人员多名,且拘禁时间长达15小时之久,其行为又触犯《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拘禁罪,特提起公诉,请博罗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
2.被告人的答辩
我没有亲自抢枪,两支枪是我从地下捡的,也没有叫别人打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其他犯罪事实罪名无异议。
(三)事实和证据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被告人黎某伙同黎某2、黎某3、黎某4(另案处理)等人,于1991年10月至1992年5月间,以博罗县罗阳工业中学用地之权属纠纷为由先后6次纠集群众冲击、阻止正在施工中的博盛织印染厂工地和罗阳工业中学工地工程进展,毁坏施工设施,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并围攻殴打去调解的政府工作人员。为了制止被告人及其同伙的违法犯罪行为,博罗县政法机关决定拘捕被告人及其同伙黎某2等人。1992年7月3日凌晨,政法机关组成拘捕小组前往被告人处对其执行拘捕时,被告人拒绝开门,并与其子跑上楼顶用石块、砖块砸走执行公务的政法人员,并大声呼喊、煽动村民殴打、捆绑政法人员和抢夺他们的枪支、子弹,致使11名执行公务的政法人员遭到捆绑和殴打。此间,被告人还亲自抢夺了政法人员李某、吴某的“六四”式手枪两支和谭某的子弹等警械。其余同伙亦从其他政法人中身上抢夺了“六四”式手枪5支以及子弹、手铐、警棍、警绳、盾牌、催泪器、对讲机、手提小型喇叭、电击枪等物。严重妨害了政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作案后,被告人又指使同伙把11名被捆绑的政法人员非法关押、看守和殴打,致使11名政法人员被非法拘禁长达10多个小时,被殴打致伤。后在法律的威慑下,被告一伙才陆续将非法拘禁人员放回,交出被抢去的枪支、子弹及其他警械。案发后,被告人一直畏罪潜逃,后于1994年12月13日为公安机关捕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有被害人的陈述证实被告人妨害公务、抢夺枪支、非法拘禁的经过。
(2)有法医的鉴定结论证实被非法拘禁的11名政法人员的伤情。
(3)有被告等人交出的枪支、子弹及其他警械物品证实被告人抢夺枪支的行为。
(4)有缴获的实物、现场勘查笔录、照片等证据印证被告人的上述犯罪行为。
(5)有被告人对作案过程中的口供记录在案。
(四)判案理由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无视国家法律,纠集他人以暴力殴打、捆绑等手段,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采用暴力手段,公然抢夺政法人员的枪支和警械,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抢夺枪支罪;被告人指使他人对依法执行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实施暴力殴打、捆绑非法拘禁长达10多个小时,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其行为又触犯《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拘禁罪,应依法惩处。
(五)定案结论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作出如下判决:
黎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犯抢夺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
(六)解说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有了飞跃的发展,土地的价值也越来越显现出来。不少人见钱眼开,不顾历史的变迁、不顾土地权属的转移,肆意挑起争端,尽管各级政府做了大量的调处工作,甚至依照法律法规作出了处理决定,他们仍不听,打着为集体,为群众的旗号,挑动群众闹事,甚至围攻、殴打国家工作人员,妨害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这些为首闹事的犯罪分子,如不予以打击,就会损害法律的尊严。博罗县人民法院对妨害公务、抢夺枪支、非法拘禁的黎某予以定罪科刑是正确的。
(张建中)
案例来源:中国高级法官培训中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1996年刑事审判卷》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第398 - 400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