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案
案由: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云南省临沧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4)临刑终字第6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01月1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黄永庆 单位:
关于张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案,就以下问题谈几点意见:
1.定性问题。构成徇私舞弊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是国家司法机关侦讯、检察、审判、监管人犯等司法工作人员。张某身为公安干警,利用承办案件的便利,编造事实包庇走私毒品犯罪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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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云南省临沧地区镇康县人民法院(1994)镇刑初字第32号。
二审判决书:云南省临沧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4)临刑终字第66号。
2.案由:张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抗诉机关):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29岁,汉族,云南省凤庆县人,系镇康县公安局干部(原预审科副科长)。1994年4月30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郜金波云南省临沧地区经济贸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马雪涛,云南省临沧地区经济贸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肖奕昆;审判员:高国强秧进国。
二审法院:云南省临沧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阎卫新;代理审判员:汪林文黄永庆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4年9月17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5年1月12日(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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