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伪造证件案
案由:
出售出入境证件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泉州市技术监督局办公室

福建省泉州市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泉刑终字第20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08月2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齐清秀 单位:
“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适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指对于什么是犯罪、犯什么罪、判什么刑都由刑法明文规定。它是刑事立法健全的一个标志。罪刑相适应原则是指按照罪行大小,依法决定刑罚的轻重,体现重罪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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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泉州市鲁城区人民法院(1995)鲁刑初字第061号。
二审裁定书: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泉刑终字第206号。
2.案由:吴某伪造证件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福建省泉州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陈炳森。
被告人(上诉人):吴某,男,44岁,汉族,泉州市城区人,原泉州市技术监督局办公室副主任。1994年5月5日因本案被监视居住。
一审辩护人:李爱河福建省泉州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桦木,福建省泉州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泉州市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齐清秀;审判员:刘敏兴张育宁。
二审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振基;代理审判员:陈春荣陈俊鸿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5年7月3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5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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