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海南省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1995)振刑初字第196号。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海南省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许波、陈煦。
被告人:管某,男,48岁,汉族,湖南省常德市人,原系海南钻石国际俱乐部负责人。1995年1月15日因本案被收审,同年3月3日被逮捕。
辩护人:孙薇,海南省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曾某,男,39岁,汉族,湖南省益阳市人,原系海南钻石国际俱乐部后勤负责人。1995年1月15日因本案被收审,同年3月3日被逮捕。
被告人曾某未委托辩护人,自己行使辩护权。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海南省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苏佑深;人民陪审员:柯秉刚、彭杰铭。
(二)诉辩主张
1.海南省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
1994年10月28日至同年12月12日,被告人管某、曾某及张某一起经营管理海南钻石国际俱乐部百家乐赌场,聚众赌博,从中渔利,据帐目表明,该赌场在此期间营利共计人民币397.5961万元。1994年12月13日,被告人管某将赌场承包给刘某,由刘负责经营,月租金人民币70万元,被告人曾某继续任副总经理协助管理,据帐目表明,1994年12月13日至1995年1月15日该赌场共计营利人民币1093.097万元。
振东区人民检察院认为:以上犯罪事实,有抓获现场的证明材料,追缴的赌资、赌具以及证人证言为证,被告人管某、曾某亦供认在案。被告人管某、曾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且赌资大、参与人员多,影响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均已构成赌博罪。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特将被告人管某、曾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2.被告人的答辩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管某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管某身为钻石国际俱乐部的法人代表,对聚众赌博行为应仅负作为负责人的责任,其也不应对发包给刘某经营期间的责任负责,且指控认定的营利397.5961万元缺乏证据,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曾某提出其仅是该俱乐部的一名雇员,起诉书指控其聚众赌博不妥,请求从轻处罚。
(三)事实和证据
海南省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海南钻石国际俱乐部经海南省工商管理局批准取得“有奖娱乐”经营范围资格后,于1994年7月2日起开始营业。身为该俱乐部负责人的被告人管某和该俱乐部后勤负责人的被告人曾某未依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管理活动,将“有奖娱乐”经营变为从事聚众赌博经营,把该俱乐部的经营场所变成了聚众赌博的场所,同时提供赌具,并分工由被告人曾某、张某(批捕在逃)负责该赌场的管理活动。同年12月13日,被告人管某将该俱乐部以月承包金人民币70万元发包给刘某(批捕在逃)承包继续经营赌博活动。刘某承包后,由李某(批捕在逃)负责整个赌场的场面工作,被告人曾某继续负责该赌场的后勤管理工作。1995年1月15日晚,海口市振东公安分局对该赌场进行清查,当场抓获被告人曾某及该赌场的工作人员31名、赌徒52名,缴获赌资人民币22.650066万元、美元700元、港币2.577万元、赌具一批及用来典当赌博的4部小轿车、4部摩托车和2部手提电话机等一批物品。当晚在海口市钟城大厦801房将被告人管某抓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被告人管某、曾某对犯罪事实的供述。
(2)证人刘某1、熊某、姜某、张某1、林某、肖某、谭某、杨某、曹某、周某、何某、汤某等人关于钻石国际俱乐部私设“百家乐”赌场聚众赌博的证明材料。
(3)从赌博现场提取的赌博物品、赌资及现场收缴的赌具。
(四)判案理由
海南省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管某、曾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负责经营管理海南钻石国际俱乐部期间,以营利为目的,无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的经营“有奖娱乐”的范围,开设赌场,聚众赌博,从中渔利,危害社会管理秩序,影响生产、工作和生活,公诉机关指控其行为构成赌博罪,罪名成立,赌博营利额因没有现金帐目无法审计,且主要责任人张某、刘某在逃,难以查清,故不予认定。被告人管某及其辩护人认为管某只应负领导责任,指控认定营利397.5961万元缺乏证据的意见部分成立。被告人曾某提出其仅是该俱乐部的一名雇员,起诉指控其聚众赌博不妥的意见不成立。鉴于二被告犯罪后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好,不关押不致再发生危害后果,依法可从轻处罚,判处缓刑。
(五)定案结论
海南省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条,作出如下判决:
1.管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2.曾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3.缴获的赃款、赃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六)解说
本案中的海南钻石国际俱乐部在“有奖娱乐”合法外衣的掩护下,为谋取暴利,进行聚众赌博,作为该俱乐部法人代表的管某和后勤负责人曾某对此负有直接责任,司法机关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赌博罪的量刑标准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还规定,对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有悔改表现,不关押不致于继续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可处以缓刑。据此,法院分别判处管某、曾某缓刑,是适当地体现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法原则。
在现代文明高速发展的今天,由于各种复杂因素的影响,一些已被我们摈弃多年的腐败、丑恶的社会现象又沉渣泛起。赌博这种投机取巧、毒害极深的的恶习在部分地区、部分人当中大有抬头之势,且愈演愈烈,赌博的手段越来越名目繁多,赌资也越来越大;参赌人员除了个人外,一些单位、公司为获取暴利也非法开设赌场、聚众赌博,法人赌博已成为一种新的法人犯罪形式,而我国单行刑事法律中涉及法人犯罪的主要为破坏经济秩序罪,对法人赌博犯罪未作规定。本案中海南钻石国际俱乐部非法聚众赌博,是其法人代表管某和后勤负责人曾某以俱乐部名义实施,且是为该俱乐部谋取利益,在以赌博罪追究主要责任人管某和曾某刑事责任时,对同样犯有赌博罪的该俱乐部也应并处罚金。随着市场经济条件下法人经营范围的不断扩展,法人犯罪所涉及的领域也相应扩大,笔者建议能适应这种变化增设法人赌博罪,以有效打击法人(单位)赌博犯罪行为。
(张彦)
案例来源:中国高级法官培训中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1996年刑事审判卷》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第414 - 416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