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等组织他人卖淫案
案由:
组织卖淫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闽刑终字第34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09月2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林常茵 单位:
1.我国刑法只规定了强迫、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罪,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增设了组织他人卖淫罪这一新罪名。所谓组织他人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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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龙岩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5)岩刑初字第23号。
二审裁定书: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闽刑终字第341号。
2.案由:陈某等组织他人卖淫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福建省人民检察院龙岩分院,代理检察员许蓉山。
被告人(二审上诉人):陈某,男,32岁,汉族,福建省宁德市人。1984年1月23日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1994年11月3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方志和福建省龙岩地区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杜苗先福建省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李某,女,31岁,汉族,福建省宁德市人。1994年11月3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二审辩护人:邹志坦福建省龙岩地区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龙岩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金炳;代理审判员:熊焯汉袁鸣。
二审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林建康;审判员:林常茵林能盛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5年8月7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5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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